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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3-28 浏览次数: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轨交通铰接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在地面、隧道或高架桥上运行的铰接式轻轨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使用条件:
1、环境条件
①正常工作海拔不超过1 200 m0
②环境温度在一25℃至40℃。
③比较湿月月平均比较大相对湿度不大于9000(该月月平均比较低温度为25℃)。
④因各城市所处地区不同而存在气候条件差异的,用户与制造商可在合同中另外规定使用环境条件。
2、线路条件
①线路轨距:1 435 mm。
②比较小平面曲线半径:正线不小于50 m;车场线和辅助线不小于25 m。
③比较小竖曲线半径:1 000m。
④比较大坡度:60%。
基本要求:
1、车辆应符合轻轨交通车辆限界的规定。
2、车辆的各种设备应按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新造车同轴的轮径差不超过1 mm;同一车辆动力转向架各轮径差不超过2 mm。
4、轮对内侧距为1372 mm士2 mm。
5、整备状态下的车辆重量不应大于合同规定值的30a。
6、每根动轴上所测得的轴重与该车各动轴实际平均轴重之差不应超过实际平均轴重的2000
7、每个车轮的实际轮重与该轴两轮平均轮重之差不应超过该轴两轮平均轮重的士4000
8、车辆客室地板面距轨面高度应与车站站台面相协调,车辆空重车高度调整装置应能有效地保持车辆地板面高度不因载客量的变化而明显改变。地板面高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均不应低于站台面。
9、车辆应能以规定的速度安全通过比较小平面半径曲线区段。
10、车辆的牵引力一速度特性和制动力一速度特性应符合用户与制造商双方同意的设计文件的规定要求。
11、车辆比较高运行速度为80 km/h。
12、车辆载客量应包括司机、坐席定员和站立人员。额定载荷(ABVz)按站立人数按6人/m2计,超员载荷按(A9V,)比较大站立人数按9人/mz计。人均体重按60 kg计算。
13、在额定载荷情况下,平直干燥轨道上,车轮为半磨耗状态,额定供电电压时,如无特殊要求,起动平均加速度为:车辆从。加速到35 km/h,不低于0. 85 m/s2;车辆从。加速到80 km/h,不低于0. 5 m/sz。
14、在额定载荷情况下,平直干燥轨道上,车辆从比较高运行速度到停车,如无特殊要求,制动平均减速度为:常用制动平均减速度不低于1. 1 m/sz;紧急制动平均减速度不低于1. 5 m/sz o
15、车辆纵向冲击率不应大于1 m/s
16、车辆各种设备的冲击振动试验应符合TB/T 3058中的有关规定。
17、应按GB 5599的规定方法测试,车辆运行的平稳性指标应小于2. 5,车辆的脱轨系数应小于0. 8 ,轮对减载率应小于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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